(2016)赣019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青山湖区大唐皇家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青山湖区大唐皇家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32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万小平,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敏,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山湖区大唐皇家娱乐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号。经营者:万爱保,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青山湖区大唐皇家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胡显耀代理审判员 黄杏元人民陪审员 胡敬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细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