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民初7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爱梅与童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梅,童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7148号原告:王爱梅。被告:童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梅诉被告童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爱梅负担。审 判 长  胡 曼人民陪审员  王慧娟人民陪审员  曹开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