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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伟生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行初44号起诉人:黄伟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2016年9月1日,本院收到黄伟生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黄伟生诉称:起诉人于2016年4月4日与刘丽容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起诉人以人民币97.5万元向刘丽容购买座落于中山市港口镇华师路9号凯旋蓝岸花园47幢1601房的房地产。合同签订当天起诉人向刘丽容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后又向刘丽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55万元。刘丽容收取起诉人的购房款后在2016年5月中旬以人民币63万将该房卖给赵志洁。起诉人得知刘丽容将该房过户给赵志洁后,于2016年6月12日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港口分局提交书面异议,请求暂缓过户。其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港口分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起诉人无法暂缓办理过户手续。起诉人认为,起诉人购房在先,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时没有公告,而且是在起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办理过户,并且刘丽容以人民币63万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赵志洁明显不合理,其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远低于起诉人购买的价格。赵志洁没有支付购房款,而是以债抵房。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起诉中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刘丽容中山市港口镇华师路9号凯旋蓝岸花园47幢1601房过户给赵志浩的房产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黄伟生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从黄伟生陈述的起诉事由、诉求及举证可知,本案中,不存在中山市人民政府针对黄伟生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更不存在其行政行为侵犯黄伟生合法权益的客观情况,故中山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黄伟生起诉中山市人民政府于法无据。黄伟生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伟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方洁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