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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树权诉王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权,王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民初1385号原告:刘树权,1969年11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王晓龙,1981年4月19日生,现住辽源市。原告刘树权诉被告王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刘树权诉称,2011年3月,刘树权经朋友介绍为王晓龙送绿化树苗,2014年1月1日,刘树权与王晓龙结算,王晓龙共计收到165,880.00元树苗,王晓龙为刘树权出具了欠条1张。上述欠款刘树权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晓龙偿还欠款165,8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晓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3月,王晓龙向刘树权购买绿化树苗,2014年1月1日,刘树权与王晓龙结算货款,王晓龙共计欠刘树权货款165,880.00元,王晓龙为刘树权出具了欠条1张,欠款至今未给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刘树权向本院提供了欠条1张、证人邱某某出庭证明,王晓龙欠刘树权树苗款165,880.00元。王晓龙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王晓龙欠付刘树权树苗款165,88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刘树权要求王晓龙给付树苗款165,88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刘树权与王晓龙并未约定货款给付时间,故刘树权要求王晓龙承担逾期给付货款利息的时间应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2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王晓龙无故不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龙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刘树权树苗款165,8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时止)。案件受理费3,396.00元由被告王晓龙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