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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庞志刚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志刚,北京时代之星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庞志刚,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时代之星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51号燕园资源大厦903。法定代表人高大伟。本院在执行庞志刚与北京时代之星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