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华强与福建省闽侯荣欣工艺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强,福建省闽侯荣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749号原告:张华强,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凤,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侯荣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鸿尾乡奎石村金沙76号。本院在原告张华强与被告福建省闽侯荣欣工艺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强的撤诉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人民陪审员 程敏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开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