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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简志刚、饶小燕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志刚,饶小燕,李长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简志刚,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申请执行人饶小燕,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李长耕,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申请执行人简志刚、饶小燕与被执行人李长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长耕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简志刚、饶小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长耕发出执行通知,李长耕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耕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长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冬生审判员  徐守中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闵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