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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玉芹诉被申请人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鸡西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玉芹,密山市公安局,鸡西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玉芹,女,汉族,住密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占河,该局利民边防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崔国峰,该局法制科科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鸡西市公安局,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杜吉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宏伟,该局法制支队警员。委托代理��徐婷,该局法制支队警员。再审申请人宁玉芹因诉被申请人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鸡西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3行终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玉芹申请再审称,密山市公安局违反《宪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非法证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密山市公安局答辩称,对宁玉芹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鸡西市公安局答辩称,其复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宁玉芹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密山市公安局作为宁玉芹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宁玉芹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鸡西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宁玉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宁玉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玉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赵 良 宇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