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6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告郑金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郑金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4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增5号。负责人:陈庆海,行长。被告:郑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告郑金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祖爱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