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5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艳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刑初2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艳红,女,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泾川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2016年1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英利,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艳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存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艳红及其辩护人王英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9日晚,被告人杨艳红与前夫刘某丙在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渭水家园D9栋301室的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某丙对杨艳红进行了殴打,随即二人当晚多次发生厮打,在最后一次厮打过程中,杨艳红手持水果刀朝刘某丙腹部连刺三刀,致刘某丙当场倒地。后杨艳红拨打“120”,将刘某丙送往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于10日凌晨4时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丙系锐器刺破胃及下腔静脉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艳红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健康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杨艳红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艳红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受害人刘某丙的重大过错导致了案件的发生;3、被告人杨艳红的行为具有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性质,系防卫过当,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5、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晚,被害人刘某丙回家(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东渭水家园D9栋301室)后吃饭时取白酒自斟自饮,期间刘某丙和被告人杨艳红因家庭和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刘某丙对杨艳红进行殴打,随即二人便厮打起来,杨艳红挣脱躲进卧室;刘某丙仍不罢休,追到卧室门口,杨艳红锁门不开,刘某丙让其儿子刘某甲叫开卧室门后,刘某丙又殴打杨艳红,杨艳红顺手拿起窗台上一花瓶将刘某丙左后脑勺处打破,随即二人便分开。在杨艳红清洗血迹时,刘某丙又打儿子刘某甲几耳光,杨艳红见状便从卧室取出扫床刷子击打刘某丙头部,但未击中,刘某丙继续用巴掌在其儿子面部击打,杨艳红情急之下拿起客厅茶几上一把水果刀刺中刘某丙腹部,刘某丙没有退缩又厮打杨艳红,杨艳红随手朝刘某丙腹部又刺了两刀,致刘某丙倒地。后杨艳红拨打“120”对其进行救治,经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当日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丙系锐器刺破胃及下腔静脉至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被害人刘某丙的姐姐刘某乙在开庭后亲自向法庭递交了谅解书,并请求法庭能对被告人杨艳红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证明2016年1月10日上午,道南派出所接到犯罪嫌疑人杨艳红亲属陈某关于杨艳红投案的报警电话后,在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太平间马路对面将杨艳红带至派出所。经查:2016年1月9日晚21时许,受害人刘某丙在家(道南渭水家园D9号楼301室)多次殴打杨艳红,杨艳红持水果刀将刘某丙捅伤,后杨艳红将刘某丙送往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早4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审讯,杨艳红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此案告破。(二)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1、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位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水家园D栋楼3楼301室刘某丙家。该栋楼北侧为D4栋楼,西侧紧邻天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南侧为D1栋楼,东侧为B4栋楼。D9栋楼座南朝北,为四层框架结构楼房,共1个单元。单元门为铁质电子门,门外地面上有滴落状血迹(系120急救中心抢救人时所留)。进入单元门,在1楼楼梯至3楼楼梯台阶上有滴落状血迹。中心现场位于D9栋楼3楼301室刘某丙家,房门朝西开,为单扇外开铁质门,门呈锁闭状,门宽82.8cm、高194.5cm。门外侧地面有凌乱的血足迹。进入室内,房门东侧为东西向过道,过道内地面上有凌乱的血足迹(详见照片说明)。过道东端北侧为餐厅,过道与餐厅西墙鞋柜东侧地面上在153cm×90cm范围内有血迹,部分已经结成血痴。在血泊内西南侧有一块粘附有血迹的布块,布块被打成结。鞋柜北侧有一单扇门通往卫生间,卫生间门口地面上有一张脚踏垫,脚踏垫翻卷。进入卫生间,门后地面撒落有一个白色枕套,依南墙、西墙放有洗衣机,洗衣机上堆放有窗帘,窗帘下边缘粘附有血迹;洗衣机北侧依西墙由南向北依次为拖把、洗脸池、坐便器,洗脸池长100cm、宽52cm、高83.5cm,洗脸池东南侧边缘在47cm×8cm范围有血渍,洗脸池北侧边缘在6cm×6cm范围有血渍(详见照片说明);依东墙放有两盆花和一个绿色塑料盆,盆内浸泡有衣物。餐厅东侧为一间卧室,卧室房门朝南开,房门为双扇玻璃推拉门,门外地面上有踩踏的血足迹。进入室内,依西墙放有一张柜、双人床,床两侧各有一个床头柜,依东墙南端为壁柜,柜门呈开启状。该卧室南侧为客厅,客厅内依西墙放有一组皮质沙发,沙发上北侧放有衣物等。沙发东侧放有一张茶几,茶几长140cm、宽75cm、高45cm,茶几上凌乱放有不锈钢电热水壶、水果盘、两个玻璃酒杯、一瓶空的三星世纪金徽白酒酒瓶、垃圾等杂物,在不的锈钢水壶下方压有一把单刃水果刀,刀尖朝东北方向,刀尖距茶几北侧边缘39cm、距东侧边缘21.5cm,水果刀刀柄为蓝色,刀刃上粘附有血迹,水果刀全长19.5cm,刀柄长9.8cm,刀刃最宽处2.3cm。沙发南侧依西墙放有饮水机,饮水机下方柜门开启,对应下方地面撒落有一包纸杯。在茶几向南53cm处地面上在83cm×100cm范围内散落有一双红色棉拖鞋和一双棕红色皮鞋,皮鞋南侧地面上撒落有一个三星世纪金徽空酒盒。客厅南侧为阳台,阳台中间地面上放有一张木桌,木桌上放有茶具。客厅内依东墙放有电视柜,电视柜上放有电视机。电视柜西北侧地面上撒落有一条毛巾、打火机等物品。客厅东侧为主卧室,该卧室门朝北开,为单扇内开门。进入室内,依北墙为衣柜,柜门开启。衣柜南侧依东墙放着一张双人床,床两侧各放有一个床头柜,床上放有一床未套被套的白色被子,被子呈翻卷状,床西南侧地面上凌乱撒落有两个未套枕套的白色枕头。依南墙中间安装有玻璃推拉窗户,窗台上放有一个玻璃花瓶。卫生间北侧依北墙为小卧室,房门为单扇内开木质门,门呈锁闭状。进入室内,门口北侧地面上放有一个红色手提袋,袋内装有两瓶五粮春白酒,其中1瓶已经开启。2、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现场状况。4、提取笔录证实证物提取状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证言:2016年1月9日晚上我和我妈妈大概9点左右回到家,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我爸爸就回来了。回来后我爸爸和我们一起看电视。几分钟后,我到卧室玩电脑去了,玩着玩着听见我爸妈在客厅吵架并且打起来了。由于卧室门锁着,就没听清我爸妈在吵什么。我跑出卧室看,看到我爸往我妈跟前走,我妈坐在沙发上,我爸准备要打我妈,我就冲我爸喊别打我妈妈,他就再没有动手,随后我妈就跑进了她的卧室,并把门反锁了,把门上的钥匙也拔了,我爸就使劲摇门把手,喊着让我妈开门,最后我妈把门打开了。打开后,我爸就开始骂我妈,我妈也开始骂我爸。我怕我爸打我妈,我就一直抱着他的腰,把他往外拖,最后我爸挣脱后朝我妈身上用脚踏了好几下,把我妈踏倒在地上了,随后我妈就拿起一个花瓶朝我爸的头上砸了过去,我爸的头流血了,我就赶紧把我爸的腰抱住,我爸非常生气,他就把我妈抓住往墙上碰,我就过去又把我爸抱住不让他打我妈。之后我就把我爸领到厕所把他头上的血洗了一下,出来后我爸让我妈把地上的血及窗帘上的血收拾干净,我和我妈就照做了,我爸又一直在客厅里骂我妈,他们又对骂起来。我爸又冲过去要打我妈,我就过去把他抱住,他把我推开了。他在我的脸上打了几巴掌,我妈不让他打我,我爸不听,还要继续打我,我妈气坏了。她从卧室拿出来一把水果刀,朝我爸的肚子上捅了两刀,我爸就倒地呻吟了,我赶紧让我妈打120,打完电话,我妈就看着我爸别让他乱动,我给他接了杯水,让他喝点水,他嘴里又开始吐血,我就到楼下去等120车,车来了之后我们就把他送到医院。2、证人胡某证言:昨晚22时左右,我正在哄我家小孩睡觉,我听见我隔壁301室传来他家小孩的哭喊声,感觉是大人在打骂小孩,小孩就哭喊的声音,有一会的时间我就睡着了。3、证人陈某证言:2015年1月10日凌晨两点多,我媳妇接到她弟媳妇杨艳红的电话,说她与丈夫吵架的时候把她丈夫捅伤了。我就和我媳妇用了十分钟左右的时间赶到渭水家园,门卫不让车进来,我们就把车停到门外,我们跑着去我弟媳妇家了,到他家里发现他头朝东面躺在门口的过道里,身下的地上有一滩血,很重的呼吸了几下,护士揭起他肚子上的衣服时,我看见他的肚子上有两个眼,一个大、一个小,大的一处伤口肠子都已经露在外面了。杨艳红站在他旁边,之后我和120的急救大夫把他抬到担架上送到了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大概抢救到凌晨4点钟左右的时候,医院通知说人没有抢救过来。他们两个平时关系一般,经常吵架,但都是比较轻微,两人于今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办理了离婚手续,前段时间因为孩子才回来。我是在2016年1月10日上午8点多,我向道南派出所打电话报案的,我在电话上说我妻弟刘某丙被他媳妇杨艳红用水果刀捅伤,在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了。我们现在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太平间门口,杨艳红也在,你们过来把她带走依法处理。几分钟后,道南派出所警察就来了,当时,杨艳红在我车里坐着,我站在车旁,警察过来打开车门,就问杨艳红:你知道我们来是啥事情不,杨艳红就说知道,说着把她的包包和手机放在车座上,然后就下车跟警察走了。我报案及杨艳红被带走的经过就是这样的。(四)、书证1、诊断证明,杨艳红于2016年1月10日在天水广济医院诊断显示:颈、头、腰部软组织伤,建议休息,必要时复查。2、天水市麦积公安分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杨艳红委托亲属陈某报案打110的事实。(五)鉴定结论1、麦积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体检验照片证明:根据尸体头面部,左手及双下肢损伤形态及损伤程度分析,头面部及四肢损伤应系钝性,不规则性外力多次作用形成;根据尸体腹部创口形态、特征及损伤程度分析,该三处损伤应系他人持一具有锐利刃器(如刃宽2.5cm左右单刃刀)多次刺入腹部形成。胃破裂、下腔静脉破裂致大量失血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检验意见:死者刘某丙系锐器刺破胃及下腔静脉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2、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鉴定意见书,DNA个体识别检验报告书,证明在送检的现场地面、现场纱巾、现场毛巾、茶几上水果刀、卫生间洗衣机窗帘、楼道楼梯处、洗手间水池旁、杨艳红所穿衣物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斑反应及一人类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刘某丙、支持该血痕为刘某丙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艳红供述:2016年1月9日下午两点多我和我儿子出门了,他就和他同学到二马路的电影院看电影去了,我就一个人到二马路转去了,之后我们就吃饭去了,吃完就带着儿子回家了,回到家大概是八点左右,回去后我就和儿子在客厅看电视吃零食,不到半个小时我老公刘某丙就回来了,回来后他不开心说因为工作的事情,他说他中午三点多吃的饭,下午到陇林饭店坐席的时候没有吃多少,我就问他吃饭不,吃的话我去做,他说不吃了,他就从酒柜里取出来一瓶“三星世纪金徽”白酒,喝了几杯后他让我弄些凉菜他下酒,我就厨房给他调了一碟子黄瓜,他就在客厅边看电视边喝酒,我也就在客厅坐着看电视,不一会他就把一碟子黄瓜吃完了,他问我再有没有,我说没了,他说有胡萝卜没有,有的话给他再弄上些,我就又去厨房给他调了一碟子胡萝卜丝他边喝酒边聊微信,他就让我坐下和他一起喝酒,我也就喝了几杯子,我就骂他离开微信就活不成了吗,问他到底和谁聊着呢,他说他最爱的人是我,只是随便聊聊,让我不要管了,我也就再没问,他把一瓶白酒喝到一半的时候他喝的也有点多,他的脚之前干活的时候把脚指甲盖弄掉了,他就问我之前他让我买的指甲刀买回来了吗我说买了,但是上次孩子用完落在孩子爷爷家了,他就骂我说没买就没买,还那么多的借口,就因为这事情我就和他吵起来了,我看见他喝的有点多,我就想躲着他,我就去我的卧室去了,他就不行,非要让我出来到客厅,我就跟着他出去到客厅去了,到客厅他就说起他和他们老板之间闹矛盾的事情,我就把他说了一顿,因为那个老板对我们挺好的,平时也挺帮衬我们的,我就给他的老板发了个短信向他们老板道了歉,我把短信也给我老公看了,我老公就骂我是贱痞子,给他们老板道的哪门子的歉,说着他就激到我前边用拳头在我的额头敲打,我就很生气的站起来在他脸上抓了一把,把他的鼻子抓破了,他就在我的头上用拳头敲,我就又跑到卧室去了,到卧室我就把卧室门反锁了,他就跟过来了使劲敲门,让我开门,我一直没管,过了一会他就让我的儿子敲门,我就怕他喝醉酒的打我的儿子,我就把门打开了,我就出去坐到客厅的沙发上,他骂着骂着又要激过来打我,我就又跑进卧室把门反锁了,我儿子也在门外边,他就让他爸爸保证我出来后不再打我,我老公就向我儿子保证不打我了,我就把门打开,打开后他就跑进来站到床上让我出去站到客厅,我就没理他和儿子进了儿子的小卧室,并把门反锁了,他又使劲敲门并用脚踢门,没办法我儿子就把门打开了,打开我就出去回到我的大卧室,我老公也就跟进来一把把我的手指头抓住折了一下,我就顺势倒在地上了,他就在我的背上踏了两脚,他用脚踏我的时候我就把他的腿抱住咬了一口,把他的腿咬破了,之后他就去客厅了,我就坐在地上哭,过了两三分钟他就喊着让我去客厅,我就把卧室门反锁了没出去,他敲门我没开,我儿子叫门我才打开的,打开后他就指着我骂我,我就一直往后退,退着退着他就一脚把我踏倒在地上,然后揪着我的头发把我的头往墙上撞,我当时被撞懵了,我顺着墙站起来一把推开他,我顺手把窗台上的一个花瓶扔到他的头上,就把他的头左耳朵后边砸破了,花瓶好好的没有破,他看见头破了就跑过来打我,我怕他打我的头,我就把床上的被子裹在我的头上和上身躺在地上,他就用脚在我的身上一顿乱踩,之后我儿子就把他爸爸(刘某丙)领到洗手间洗头去了,洗完后我看还在流血,我想打电话叫120,但我的电话找不到了,我害怕严重了我就把儿子拉上下楼准备叫120,结果我和儿子下楼没走多远,我老公头上裹着毛巾出来了,把我和儿子叫回去了。回去后我儿子帮他爸爸把头帮着又洗了一下,他就要让我把家里收拾的干干净净,把所有的东西回复原位,不收拾干净就和我不成,他就又取了一瓶“五粮春”白酒继续喝,我就和儿子把地上的血全部擦干净,把窗帘还有被套拆下来放到洗衣机里洗,我就收拾卧室的血迹,我就把之前砸我老公的花瓶又放回到窗台,他到卧室来说这不干净,那不干净,他让我把所有东西洗干净吹干,并告诉我说不收拾干净今晚就让我滚蛋,我儿子就说让他爸爸别喊了他洗,我老公把酒喝了有二分之一的时候,我就让我儿子把酒藏了,别让他爸喝了,他出去后我就把门反锁了,反锁之后我在大卧室,我老公和儿子在客厅,我老公就让我儿子叫门,我就对我儿子说,你爸说话不算数,让我儿子别相信他爸的,我就问我儿子,如果我和他爸爸分开后他跟谁,我儿子说他跟我,我就听见我老公对儿子说没良心,我就怕我老公打我儿子,我就打开卧室门出去了,出去后他又打我,他在我的头上用拳头敲打,我儿子就把我老公往后退,不让我老公打我,我就进卧室了,刚进卧室我就听见“啪”的一声,我出去看见我老公在我儿子脸上扇巴掌,我气坏了,我就跑到卧室把扫炕的刷刷拿出来用木把往他头上敲打,打的时候扫炕刷刷掉地上了,他还用巴掌在我儿子脸上打,我就更生气了,我就把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拿起来,我当时啥都没想就拿着水果刀在他的腹部捅了两下,我老公摸了一下肚子又往我跟前激着要打我,我就拿水果刀在我老公的腹部又捅了一刀,捅完后我就看见我老公肚子上流血呢,我就过去一把把他扶住,他就顺势倒在地上了。我就和儿子把我老公往楼下抱,但是太重,我和儿子抱不动,抱了四五步就抱不动了,我就把他放到对着大门的过道里也就是我家的鞋柜旁的地上,我儿子就让我赶紧打电话报警,我就拿我老公的电话打通120叫了救护车,下楼看救护车来了没有,这时他的腹部在流血,口里就开始一直不断的吐血。送到医院后我老公就被送到抢救室了,抢救了五十分钟医生说抢救不过来了,之后就把我老公的尸体转移到了太平间,我在第二人民医院门口一直等到天亮我就到道南派出所投案自首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一是因为他工作上不顺心,还有因为之前答应给他买指甲剪我没拿回来,他就骂我,还有我当晚给他老板发短信道歉的事情,他觉得我做得不合适就骂我。因为他打我,尤其是打我儿子,我为了保护儿子,还有就是我当时拿扫炕刷刷打他的时候,掉地上了,我老公要捡,我了解我老公,他打我厉害的很,他的头被我打的流血了,害怕他捡上把我的头打破,我就顺手拿起水果刀捅了他,为了不让他再打我和我儿子。我总共在他腹部捅了三刀。在厮打时我不小心就把扫炕的刷刷掉到地上了,刘某丙就准备捡起扫炕刷刷打我,我就顺手拿起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朝刘某丙的腹部捅了一下,这时刘某丙还想上来打我,我就又朝他腹部捅了两下,我看见他肚子在流血,我就过去扶他,他就顺势倒在地上了。(七)视听资料杨艳红审讯光盘三份,辨认光盘一份证实杨艳红审讯过程与辨认过程。内容与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艳红因家庭纠纷而持刀刺戳前夫,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杨艳红有自首情节,受害人刘某丙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从轻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艳红犯罪的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艳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宝祯审 判 员  张小舟代理审判员  宋一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凤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