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更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川抢劫、抢夺、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682号罪犯刘川,男,1985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卢龙县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川犯抢劫、抢夺、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24000元。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4)唐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刘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1次,表扬4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川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川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24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 王 芳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王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