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孟力军诉孙明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力军,孙明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660号原告:孟力军,男。被告:孙明月,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力军与被告孙明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孟力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力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孟力军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衍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