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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美秀、温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秀,温永红,黄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秀,女,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石城县丰山乡,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8********。被执行人温永红,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琴江镇,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1********。被执行人黄美芳,女,1975年9月17日生,住石城县琴江镇,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5********。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刘美秀申请温永红、黄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5民初23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温永红、黄美芳应支付申请人刘美秀案款101300.0元,承担执行费1419.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13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温永红;黄美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3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加寿审判员  曾林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