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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46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玉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