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小菊诉张友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菊,张友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212号原告:刘小菊,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燕,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香,女,汉族。原告刘小菊与被告张友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小菊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刘小菊负担;依法退还原告刘小菊人民币400元。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