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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小菊诉张友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菊,张友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212号原告:刘小菊,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燕,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香,女,汉族。原告刘小菊与被告张友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小菊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刘小菊负担;依法退还原告刘小菊人民币400元。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