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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民初2084号刘秀红,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六亩塘镇黄龙村龙凤组。被告刘某甲。原告刘秀红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秀红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承担。被告刘某甲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刘秀红与被告刘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乙。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6年8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刘某乙,对此双方均应珍惜。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刘秀红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证婚姻法的顺利实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秀红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秀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雪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