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仙英与郑忠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仙英,郑忠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1998号原告:徐仙英。被告:郑忠旺。原告徐仙英与被告郑忠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郑忠旺支付原告货款137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郑忠旺到原告徐仙英处赊购配电箱、风机箱等产品,合计货款13700元,由被告郑忠旺在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遂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忠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仙英货款13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郑忠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剑平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人民陪审员  黄以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