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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梁忠奎与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忠奎,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113号申请人:梁忠奎,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倭肯镇镇西村西北屯1组。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井。法定代表人:刘震宇,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65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2月0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2月07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5】第65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43,213.5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梁忠奎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井在2016年9月开始每个月给付申请人梁忠奎案件款3,000.00元,至案件款43,213.50元给付完毕止,申请人放弃利息申请,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要求给付利息。二、执行费54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俊峰执行员 : 刘 程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