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9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台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邢台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西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