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毛妮与沈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毛妮,沈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408号原告李毛妮。被告沈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毛妮诉被告沈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毛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