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松潮与谢木溪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潮,谢木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松潮,男,汉族,1954年2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谢木溪,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松潮与被执行人谢木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木溪有号牌为粤D×××××小型汽车1辆,并依法于2016年7月11日对号牌为粤D×××××小型汽车进行查封。因上述车辆未能控制到而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颖审 判 员 章奕琦人民陪审员 刘锷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