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4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学良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学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374号罪犯许学良,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学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交4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学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许学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学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九月累计获达标十四分;二〇一五年获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学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学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