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惠玲与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玲,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0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惠玲,女,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锋,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57402-1,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庄双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湘渊,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梅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惠玲与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园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刘惠玲和反诉原告金秋园房地产公司均于2016年9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惠玲以其已经与被告金秋园房地产公司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反诉原告金秋园房地产公司以其公司已经与反诉被告刘惠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惠玲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惠玲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雅婷速录员 郭展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