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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张成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张成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3250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林永,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成山。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享公司)诉被告张成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张成山偿还原告华享公司垫付款93446.18元及资金占用费12672.26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9日,次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每日0.06%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林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12日,华享公司与张成山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张成山委托华享公司办理车辆按揭贷款,按揭银行为杭州银行,贷款金额287424.66元,由华享公司为张成山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张成山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导致华享公司保证金或其他款项被贷款银行扣划造成垫付的,张成山应向华享公司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则提请华享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2年11月7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清泰支行)与张成山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成山购买奥迪A6汽车一辆,交易总价385000元,首付款116000元,透支金额287424.66元,并通过向杭州银行清泰支行申请办理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张成山以一个月为一期,分36期偿还透支资金,每期偿还金额为7984.02元;透支利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计收规则按照《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的规定执行;手续费27305.34元,张成山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支付,每期偿还金额为758.48元;张成山授权杭州银行清泰支行将透支资金支付至华享公司账户。华享公司为此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为张成山在前述合同项下的透支金额287424.66元、手续费及透支利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等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杭州银行清泰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张成山未按约定及时归还。为此华享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向杭州银行清泰支行履行担保责任,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2月9日,华享公司为张成山向杭州银行清泰支行垫付款项总计93446.18元。此后张成山未履行上述垫付款的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因张成山未向银行归还借款,华享公司代其向银行支付欠款93446.18元后有权依约向张成山追偿。张成山未按约支付欠款,还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华享公司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现原告自愿将主张资金占用费的标准降低为每日0.06%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成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93446.18元。二、被告张成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12672.26元(前述资金占用费计算至2016年5月9日止,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应以上述第一项未还垫付款为基数按照每日0.06%的标准另行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被告张成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炼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金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