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5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与徐四平、仇晓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徐四平,仇晓伟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713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61493428D),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275号。负责人:徐善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驾浩,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四平,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仇晓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诉被告徐四平、仇晓伟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以被告徐四平已支付原告损失1700元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