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新起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新起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154号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597153973P。法定代表人:徐光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襄阳新起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8QT005。法定代表人:吴涛,系公司总经理。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新起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8.75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