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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916号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孟长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伟,男,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