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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8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文星与方超文、樊凤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星,方超文,樊凤珍,王阿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8535号原告张文星,男,193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方超文,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樊凤珍,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王阿毛,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文星与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被告王阿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星、被告王阿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3万元;2、判令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以14.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被告王阿毛对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阿毛是朋友,经被告王阿毛介绍认识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被告樊凤珍以被告方超文结婚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原告于2015年2月交付被告樊凤珍、被告方超文现金5万元;又于2015年3月交付被告樊凤珍、被告方超文现金4万元;后于2015年4月12日交付被告樊凤珍、被告方超文现金5万元。2015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樊凤珍、被告方超文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一份,被告王阿毛作为担保人,约定借款金额为14.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现因要求被告樊凤珍、被告方超文还款未果,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表示上述14.3万元中,包含了0.3万元的利息,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1、判令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2、判令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以1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被告王阿毛对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樊凤珍、被告方超文未作答辩。被告王阿毛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之时,原告及三名被告均在场,钱款是协议签订前就已经交付的。认可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同意承担保证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1份。该《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由原告及三名被告于2014年9月2日签订,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作为借款人,被告王阿毛作为保证人。约定借款金额14.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主张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现被告王阿毛的陈述对借款给付、借款合同订立等情况予以印证,本院对于原告与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之间借款14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返还借款本金14万元,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与被告王阿毛未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王阿毛对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应承担的还本付息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返还原告张文星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以人民币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张文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三、被告王阿毛就本判决第一、第二条主文所确定的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阿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超文、被告樊凤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逸代理审判员  丁忆宁人民陪审员  郭 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元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