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5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张祥禄上诉冀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祥禄,冀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祥禄,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冀文涛,女,1970年7月4日出生。上诉人张祥禄因与被上诉人冀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5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祥禄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祥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祥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张祥禄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审 判 员 王 晴代理审判员 徐 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连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