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1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高登奎与朱华文、周翠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登奎,朱华文,周翠华,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张鹏,高春奎,山东安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216-2号申请执行人:高登奎。被执行人:朱华文。被执行人:周翠华。被执行人: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朱华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鹏。被执行人:高春奎。被执行人:山东安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华文、周翠华、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张鹏、高春奎、山东安驰物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高登奎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