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苏州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陈涛、李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陈涛,李泽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5411号原告:苏州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原青,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被告:李泽斌。原告苏州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涛、李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廖洁、吴原青,被告陈涛,李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涛返还原告垫付的银行××民币63674.08元及违约金32168元(从2014年3月10日按每日万分之六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主张算至判决支付之日),判令被告李泽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2010年1月,被告陈涛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挖掘机,双方签订《玉柴工程机械按揭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陈涛向原告购买型号为YC135-8的挖掘机,每台挖掘机的价格为364000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陈涛支付货款的方式为首付款30%,余款由被告陈涛向银行申请贷款,合同还约定违约条款,被告李泽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买卖合同上进行签署。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陈涛向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贷款,光大银行向被告发放贷款364000元。其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挖掘机,但被告未能按时向银行还款,原告多次为被告垫付银行贷款,至2014年4月29日,原告为被告垫付银行贷款183354.08元,被告还结欠原告63674.08元。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但被告均无故拖延未付。被告陈涛辩称,被告向光大银行的贷款已经结清,被告尚欠原告垫付款1万至2万元,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李泽斌辩称,我作为保证人,对被告陈涛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原告(甲方、卖方)与被告陈涛(乙方,买方)、被告李泽斌(丙方,保证人)签订《玉柴工程机械按揭销售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以消费贷款的方式向甲方购买全新玉柴牌YC135-8型液压挖掘机,货款为520000元,乙方向甲方支付机价30%首付款156000元,余款364000元由乙方向光大银行申请消费贷款,贷款本息在年内分36期还清,还款方式、期限、利率以工程机械贷款合同为准。为保证履约,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贷款额的5%的保证金18200元,由甲方收取并代为存入贷款银行,仅在乙方违约时按以下顺序扣付:1、偿还银行贷款。2、偿还乙方欠甲方的代垫款。3、工程机械保险到期续保保险费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使用费等。4、包括但不限于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等。乙方在按乙方与光大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付清贷款本息后,且乙方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全额返还保证金,如乙方违约,则按以上扣除并付清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后的余额返还。如乙方发生未按时还款等违约情形,乙方和丙方自愿接受以下处理:未到期的所有贷款自动到期,乙方同意按全部未还款为基数以日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对乙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限至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所有费用付清日止。原告在甲方栏盖章,被告陈涛在乙方栏签字,被告李泽斌在丙方栏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陈涛支付保证金18200元,原告按约缴付液压挖掘机。上述事实有玉柴工程机械按揭销售买卖合同、整机新机验收单证明。2010年5月12日,光大银行(××)与被告陈涛(××)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合同约定陈涛向光大银行××民币364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94%,陈涛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光大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还款账户为62×××62。被告陈涛同意,如陈涛拖欠光大银行贷款本息,第三方代陈涛偿还其拖欠光大银行的剩余贷款本息后,第三方就代偿部分的债权取得代位求偿权,第三方可以向陈涛进行任何形式的合法追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的以本合同签订时光大银行认可的价值52万元的设备抵押。光大银行在××栏盖章,被告陈涛在××、抵押人栏签字。合同附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为型号为玉柴牌YC135-8型液压挖掘机。2010年6月21日,贷款合同双方在苏州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事项为赋予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强制执行效力。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按约发放贷款。上述事实有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被告确认:由于被告陈涛在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根据约定为被告垫付合计183354.08元,经原告催讨,被告陈涛归还垫付款119700元(2013年8月27日支付5万元、2013年10月10日分二次各支付1万元,2014年3月10日支付4万元,另有一笔为9700元),至今尚欠原告垫付款人民币63674.08元未付。庭审中,原告同意收取的保证金18200元在上述结欠的垫付款中予以扣除,据此,被告陈涛结欠原告垫付款45474.08元。同时,双方确认,被告出具的2013年2月7日收款收据,因该转账支票(金额为2万元)当时账面无款未能承兑。庭审中,原告确认其在2014年下半年开始向被告催讨垫付款,被告陆续归还部分欠款。上述事实有特种转账凭证、贷款还款凭证、光大银行出具的苏州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代垫客户逾期按揭款明细、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涛、李泽斌签订的玉柴工程机械按揭销售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原告为被告陈涛垫付银行贷款,原告要求被告陈涛归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销售买卖合同中约定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诉讼中,原告主动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保证责任,被告李泽斌系被告陈涛的保证人,保证期限至本合同项下陈涛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所有费用付清之日止,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买卖合同中对垫付款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原告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庭审中确认其在2014年下半年开始要求被告陈涛归还垫付款,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原告主张被告李泽斌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泽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涛辩称,尚欠原告垫付款1万元至2万元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涛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45474.08元以及违约金(以垫付款45474.08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泽斌对被告陈涛的上述债务(含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被告陈涛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徐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松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