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4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张永强、石福领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石福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428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永强,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石福领,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永强、石福领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我院作出的(2015)商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永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石福领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石福领暂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所在的叶县昆阳街道南大桥村民委员会也证实石福领身患××,且家庭经济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