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与黄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黄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3076号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芬,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高刚。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禾公司)与被告黄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高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麦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高刚返还货款123623元,并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诉讼过程中,麦禾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令黄高刚承担麦禾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350元。事实和理由:黄高刚于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向麦禾公司购买饲料,累计欠款283623元。2015年1月31日,黄高刚向麦禾公司出具一张《欠条》,确认尚欠货款283623元,并承诺于2015年6月还清。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黄高刚每月向麦禾公司还款20000元,合计160000元。但自2016年1月始均未还款。因黄高刚下落不明,麦禾公司因本案支出公告费350元。黄高刚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黄高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对麦禾公司提交的欠条、还款清单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高刚向麦禾公司购买饲料。2015年1月31日,黄高刚向麦禾公司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截止2015年1月31日,尚欠麦禾公司货款283623元,扣除经销奖励17054元,尚欠266569元;承诺于2015年3月、4月、5月分别还款70000元,余款于2015年6月还清,否则按月息1%支付利息;如未按以上承诺还款,黄高刚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等。黄高刚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名并捺印。欠条出具后,黄高刚向麦禾公司还款共计160000元。本院认为,麦禾公司与黄高刚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黄高刚向麦禾公司购买饲料,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欠条》载明截止2015年1月31日黄高刚尚欠麦禾公司货款266569元,麦禾公司自认黄高刚还款160000元,故黄高刚尚欠麦禾公司的货款应为106569元。黄高刚逾期还款,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麦禾公司要求黄高刚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利息应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麦禾公司诉讼请求中货款及利息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麦禾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350元应由黄高刚承担。黄高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货款106569元及逾期利息(以1065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350元;三、驳回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高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2元,由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负担341元、被告黄高刚负担24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菡菲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瑛瑛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