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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韩惠霞与黄海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惠霞,黄海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699号原告韩惠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9日。被告黄海森,又名黄某,男,成年。韩惠霞诉黄海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情况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所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惠霞的起诉。原告所交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