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8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7号。负责人刘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方俊洲,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诉被告田禹、周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以同被告田禹、周喜梅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与被告田禹、周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56元,本院决定由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湘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