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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杜娟与被告吕志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吕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921号原告马XX,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陕西省蒲城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吕XX,男,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吴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吕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马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马XX负担50元。审判员  王雅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