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杜娟与被告吕志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吕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921号原告马XX,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陕西省蒲城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吕XX,男,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吴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吕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马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马XX负担50元。审判员 王雅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