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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阿英与高炳根、高风英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阿英,高炳根,高风英,高炳生,高阿三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058号原告:曹阿英,女,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太元,男,1943年2月6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高炳根,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高风英,女,194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高炳生,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高阿三,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祖德,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阿英与被告高炳根、被告高风英、被告高炳生、被告高阿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阿英来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阿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阿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曹阿英负担。审判员  王建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初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