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鲁1524执897号杜德亮、杜冰申请李光玉、东阿县第十汽车运输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XX,李XX,东阿县第十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杜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申请执行人:杜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中街XX号内。被执行人:东阿县第十汽车运输队,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香江路西晨光路南。负责人:队长。0635-3268506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杜XX、杜XX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XX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XX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孟庆生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雷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