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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473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后感情不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为了拯救家庭,给了被告一次悔改机会,但被告至今未回家。无奈原告只好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某某自2003年起未回南乐县谷金楼乡孟郭村,也没有与谷金楼乡孟郭村联系。且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0日做出(2013)殷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被告的经常居地应为安阳市殷都区梁邵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殷都区人民法院处理。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杜某某。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