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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红军与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军,刘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3315号原告:杨红军,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春华,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杨红军与被告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春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春华立即向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6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春华于2014年12月3日向其借款6万元,借期半年。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无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按照合同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之后再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其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刘春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春华向杨红军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5月3日,借款期限内按30%/年计算利息,如逾期还款,被告除须每月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利息外,还须从借款之日起按逾期还款额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又未能在到期前与原告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导致借款逾期,除承担当期借款利息外,还须每日按逾期还款额的千分之六支付原告违约金。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我于2014年12月3日与杨红军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大写:陆万元整)。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此据!借款人:刘春华。2014年12月3日。”2014年12月4日,原告于中国建设银行取款6万元交予被告刘春华。随后,被告按照月利率2.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之后再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合同、借条、取款凭条等证据为证,经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杨红军与刘春华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原告杨红军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本金6万元,被告刘春华即负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对借款利息的主张,因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并约定了违约金,因此本院对于利息的主张予以认可,但利率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利息和违约金一并主张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因此对于双方约定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在庭审中,原告也同意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据此,被告尚需支付原告截止起诉之日逾期六个月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共计7200元。被告刘春华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春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红军借款本金及利息67200元;二、驳回原告杨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88元,由被告刘春华负担。其中,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杨红军垫付,限被告刘春华在支付标的款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立敏审 判 员  何会明人民陪审员  向 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黎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