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行审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烨、周子淇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烨,周子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81行审321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局长。被执行人郑烨,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周子淇,女,1985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汨罗市征决(2015)X19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郑烨、周子淇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64264元,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汨罗市征决(2015)X19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行政征收决定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汨罗市征决(2015)X19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郑烨、周子淇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琪 琳审 判 员 司马剑波人民陪审员 彭 俊 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