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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寇建夏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金得商贸有限公司、李红伟、李宜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寇建夏,洛阳金得商贸有限公司,李红伟,李宜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551号申请人寇建夏,女,汉族,1959年7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金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商业街13幢207。法定代表人李宜珂。被申请人李红伟,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李宜珂,男,汉族,1993年2月11日出生,住宜阳县。申请人寇建夏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金得商贸有限公司、李红伟、李宜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寇建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金得商贸有限公司、李红伟、李宜珂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郭军智名下位于涧西区丽春西路3-301(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3)字第X2033**号)房屋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金得商贸有限公司、李红伟、李宜珂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