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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烟台市铸造机械厂与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铸造机械厂,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230号原告:烟台市铸造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海阳西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16510533-7。主要负责人:项捷,该厂总经理。被告: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辽河西路1855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1135-X。法定代表人:夏开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烟台市铸造机械厂(以下简称烟台机械厂)与被告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星亚公司有关人员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超审 判 员  花庆月人民陪审员  崔继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解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