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执民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国良、陆泉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良,陆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619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良被执行人陆泉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000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泉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泉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陆泉荣(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73的存款人民币81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