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静、羊淑珍与张路彬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羊某,张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生于1976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熊伟,男,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羊某,女,生于1944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熊伟,男,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男,生于1969年11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1、羊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5)汉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源县人民法院(2015)汉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1、羊某已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5元,不再交纳。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刘 琼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瑞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