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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连富申请执行施晓明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连富,施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黄连富,男,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被执行人施晓明,男,白族,云龙县人。关于黄连富申请执行施晓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施晓明欠原告黄连富工资6500元,由被告施晓明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4500元于2016年2月5日前付清。申请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施晓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交付了执行款6500元,此款已由申请人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