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滁州市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滁州市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朱军,吴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116号之一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古胜小区*幢西首数第二间门面房。经营者:杨礼平,女,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军,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吴瑄,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被告滁州市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朱军、吴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14020元,减半收取7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10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负担。审 判 长 石有维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单标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