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烟台北斗仪表有限公司与烟台勤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北斗仪表有限公司,烟台勤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北斗仪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勤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北斗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勤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