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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海霞与赵太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霞,赵太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376号原告:董海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太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厦门西路16-1号。负责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权、阮伟峰,该公司员工。原告董海霞与被告赵太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董海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海霞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