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通化县农村信用人作联社果松信用申请刘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农村信用人作联社果松信用社,刘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人作联社果松信用社,住所地通化县。被执行人刘金华,女,汉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人作联社果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金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通化县农村信用人作联社果松信用社申请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521民初641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鹏 来自: